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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发改委出台新政 降低疫情防控期间企业用电成本

2020/2/15 19:33:47发布123次查看
2020年2月7日,国家发改委发布《关于疫情防控期间采取支持性两部制电价政策降低企业用电成本的通知》(发改办价格〔2020〕110号),同时国家电网出台应对疫情影响全力恢复建设助推企业复工复产的举措,其中也包括通过调整基本电价降低企业用电成本的措施。
《通知》提出,在疫情防控期间采取支持性电价政策,重点减免两部制电力用户容(需)量电费支出,降低企业用电成本,支持企业共渡难关。
一、通过调整基本电价降低企业用电成本
《通知》提出,对疫情防控期间暂不能正常开工、复工的企业,放宽容(需)量电价计费方式变更周期和减容(暂停)期限,电力用户即日可申请减容、暂停、减容恢复、暂停恢复。申请变更的用户不受“暂停用电不得小于15天”等条件限制,减免收取容(需)量电费。对于疫情发生以来停工、停产的企业,可适当追溯减免时间。
根据此前国家发改委发布的《关于完善两部制电价用户基本电价执行方式的通知》(发改办价格〔2016〕1583号),对于疫情防控期间暂不能正常开工、复工的企业来说,企业用电量会随之减少甚至降低至零,如果企业没有申请减容(暂停),仍需缴纳相应的基本电费,即便用户因疫情防控导致产能下降而需要变更基本电费,也将有一笔不小的电费支出。
而此次国家发展改革委和国家电网采取的支持措施解除了以往规则的相关限制,对于暂不能正常开工、复工的企业,从2020年2月7日起,可申请减容、暂停、减容恢复、暂停恢复,申请变更的用户不受“暂停用电不得小于15天”等条件限制,减免收取容(需)量电费,有效减轻企业用电支出。
二、电力用户实际最大需量不受合同限制
《通知》提出,对因满足疫情防控需要扩大产能的企业,原选择按合同最大需量方式缴纳容(需)量电费的,实际最大用量不受合同最大需量限制,超过部分按实计取。
此前,发改委文件规定电力用户实际最大需量超过合同确定值105%时,超过105%部分的基本电费加一倍收取。若根据此要求,在此期间对因满足疫情防控需要扩大产能的企业,因扩大产能实际最大需量达到合同值150%时,超过105%的45%部分需要加一倍收取基本电费,这将大大增加这类企业的用电成本负担。
《通知》出台后,此前基本电价选择最大需量计费的企业如选择按合同最大需量方式结算基本电费,超过合同约定最大需量105%部分按实计取,有利于降低对因满足疫情防控需要扩大产能的企业的电费成本。
三、采取免收高可靠性供电费等措施
全力保障为疫情防控直接服务的新建、扩建医疗等场所用电需求,采取免收高可靠性供电费等措施,降低运行成本。
《通知》要求,电网企业尽快细化落实相关政策,主动向用户宣传告知,认真做好用户申请受理、办理减免等工作。
政策原文:
国家发展改革委办公厅关于疫情防控期间采取支持性两部制电价政策降低企业用电成本的通知
发改办价格〔2020〕110号
国家电网有限公司、南方电网公司、内蒙古电力(集团)有限责任公司:
为贯彻落实习近平总书记关于坚决打赢疫情防控阻击战的重要指示精神和党中央、国务院决策部署,在疫情防控期间降低企业用电成本,支持企业共渡难关,现就采取支持性两部制电价政策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对疫情防控期间暂不能正常开工、复工的企业,放宽容(需)量电价计费方式变更周期和减容(暂停)期限,电力用户即日可申请减容、暂停、减容恢复、暂停恢复。申请变更的用户不受“暂停用电不得小于15天”等条件限制,减免收取容(需)量电费。对于疫情发生以来停工、停产的企业,可适当追溯减免时间。
二、对因满足疫情防控需要扩大产能的企业,原选择按合同最大需量方式缴纳容(需)量电费的,实际最大用量不受合同最大需量限制,超过部分按实计取。
三、全力保障为疫情防控直接服务的新建、扩建医疗等场所用电需求,采取免收高可靠性供电费等措施,降低运行成本。
请你公司细化落实相关电价政策,主动向用户宣传告知,做好用户申请受理、办理减免等工作。
国家发展改革委办公厅
2020年2月7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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