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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程结算与开票如何处理

2020/4/3 13:04:20发布212次查看

营改增后很多企业在税务上和发票的开具有了很多变化,比如建筑分包工程本来就很复杂,现在营改增后就更乱了,当会计工作的时候难免会出现错漏引起麻烦.接下来小编就来说说工程结算与开票如何处理的问题.
工程结算与开票如何处理
根据《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全面推开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的通知》(财税〔2016〕36号)的规定:(1)一般纳税人跨县(市)提供建筑服务,适用一般计税方法计税的,应以取得的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为销售额计算应纳税额.纳税人应以取得的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扣除支付的分包款后的余额,按照2%的预征率在建筑服务发生地预缴税款后,向机构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进行纳税申报.
(2)一般纳税人跨县(市)提供建筑服务,选择适用简易计税方法计税的,应以取得的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扣除支付的分包款后的余额为销售额,按照3%的征收率计算应纳税额.纳税人应按照上述计税方法在建筑服务发生地预缴税款后,向机构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进行纳税申报.
(3)试点纳税人中的小规模纳税人跨县(市)提供建筑服务,应以取得的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扣除支付的分包款后的余额为销售额,按照3%的征收率计算应纳税额.纳税人应按照上述计税方法在建筑服务发生地预缴税款后,向机构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进行纳税申报.
(4)一般纳税人跨省(自治区、直辖市或者计划单列市)提供建筑服务在机构所在地申报纳税时,计算的应纳税额小于已预缴税额,且差额较大的,由税务总局通知建筑服务发生地所在地省级税务机关,在一定时期内暂停预缴增值税.
纳税人跨县(市、区)提供建筑服务在向建筑服务发生地主管国税机关预缴税款需要提交什么资料?
根据《税务总局关于发布<纳税人跨县(市、区)提供建筑服务增值税征收管理暂行办法>的公告》(税务总局公告2016年第17号)第七条规定:纳税人跨县(市、区)提供建筑服务,在向建筑服务发生地主管国税机关预缴税款时,需提交以下资料:
(1)《增值税预缴税款表》;
(2)与发包方签订的建筑合同原件及复印件;
(3)与分包方签订的分包合同原件及复印件;
(4)从分包方取得的发票原件及复印件.
工程开票金额大于工程结算金额如何处理?
工程施工是待结算的已发生工程费用,
借:工程施工
贷:银行存款(原材料、应付职工薪酬等)工程结算是未结算的工程收入,
借:银行存款
贷:工程结算.若工程施工大于工程结算,表示尚未支付的工程费用,所以计入存货(未完工产品或未结算合同发生额).
工程结算价超过中标价怎么处理?
这种情况是比较常见的结算结果,一般具体有如下情况:
1、中标价是单价合同,工程量按实际发生确认,实际工程量比招标预计量高了1倍,会发生如上情况.
2.中标价是总价合同,施工中发生了重大的设计变更和合同约定以外的风险,照成了结算价高.
3、中标价是费率合同,实际发生量比招标预计量高,且材料价格上涨.
工程结算与开票如何处理小编就不再说了,不论是总承包还是分包(转包)工程,结算时都应到工程所在地税务机关开具发票并即时完税.分包(转包)人向总承包人收取分包(转包)工程款时要到当地税务机关开具发票并完税,总承包人向兴建单位收取全额工程款时凭分包(转包)人开出的发票作为分包(转包)工程已完税的依据进行抵减,余额征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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