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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月1号新政落地,一般纳税人转小规模纳税人的4个误区

2023/2/10 4:54:38发布47次查看
一:“年应税销售额500万元及以下”的一般纳税人,需要全部转回小规模纳税人。
正如财税[2018]33号中所表述的,是“可转登记”而非“应转登记”。因此,对于提标后,原登记为一般纳税人的销售货物和加工、修理修配劳务的纳税人,“年应税销售额”不达500万元的,是否转回小规模纳税人,由纳税人根据生产经营情况自行选择。
二:一般纳税人和小规模纳税人资格登记从此变为“双向行为”,可以随时动态转变。
提标后,符合条件的转回申请,纳税人应根据自身的实际情况,在2018年5月1日至12月31日间,选择最合适的时间,申请转回。自转登记日的下期起连续不超过12个月或4个季度的经营期内,应税销售额超过小规模纳税人标准的,应按照《增值税一般纳税人登记管理办法》的有关规定,向主管税务机关办理一般纳税人登记。切记!转登记纳税人按规定再次登记为一般纳税人后,不得再转登记为小规模纳税人。也就是说,一般转小规模的机会只有一次。
三:转回小规模纳税人一定比一般纳税人更优惠。
我国增值税制度实行的是抵扣计税法,对于调标涉及的销售货物和加工、修理修配劳务的一般纳税人,其计税方法都是按照“应纳税额=当期销项税额-当期进项税额”来计算,且目前一般纳税人的税率也下调至16%,其实际税负率不是一定就会比3%的征收率高。另外,如果您的客户要求您开具适用税率的增值税发票,建议谨慎选择转登记,因为转登记后依法只能按征收率开具增值税发票。如果您是外贸企业,同样建议谨慎选择,因为外贸企业一般纳税人出口退税,小规模纳税人出口免税。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标准提高后,纳税人是否选择转回小规模纳税人,应综合考虑企业的生产经营情况,切莫跟风。
四:“年应税销售额”是指2017年5月1日到2018年4月31日间的销售额。
2018年5月1日是政策的生效起始期,而纳税人转登记可以在2018年5月1日至2018年12月31日期间选择进行。因此,对于有意转回小规模纳税人的原一般纳税人,判定“年应税销售额”是否达标,应按照申报转回登记的属期月份起向前追溯12个月确定。如,2018年8月份申请转登记,其所属期则为2018年7月,年应税销售额即为“2017年8月-2018年7月”期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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