自2012年起,被告人刘某在广州市花都区狮岭镇开设了一家手机通讯店,经营手机配件、充话费、办理移动电话卡等业务。2016年7月19日10时许,公安民警对该通讯店进行检查,发现刘某使用的一台电脑主机内有非法获取的公民个人信息2462条。经司法鉴定所鉴定,该电脑主机内的“实名制登记系统”具有读取到“cvr-100u”设备上的居民身份证信息的功能;该电脑内的“信息读写器”程序具有修改“实名登记系统”读取信息的来源的功能;“信息读写器”程序具有干扰“实名登记系统”读取居民身份证信息的功能。
法院审理认为,被告人刘某无视国法,非法获取公民个人信息,其行为构成侵犯公民个人信息罪。法院结合被告人的犯罪情节、手段、悔罪态度及案件起因等,对被告人刘某作出如上判决。(郑婷婷 宁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