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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严发票政策下,“年终奖“这账该怎么做?乱来会入刑!

2024/2/3 11:44:04发布17次查看
马上要过年了,很多企业会给员工发年终奖。有的企业为了让员工少缴个税,通常会找发票报销,以达到“节税”目的。这种方法操作简便且难度系数极低,但是在最严发票政策下,还这么做无异于搬石头砸自己脚,无论会计怎样劝说都无济于事,其他人都开开心心领“年终奖”回家,只剩下会计“善后”。
临近年底,会计们到了最忙碌的阶段,老板也会在这个时候给员工封个红包,发个年终奖。很多员工收到年终奖的时候,却发现拿到手的钱少了一些,怎么回事,是老板克扣吗?先别给老板背锅,发年终奖是需要交“个税”的,下面小编就给您算算少了多少。
举个栗子:
1月份,某员工真是双喜临门,除了正常的工资4000元以外,又拿到了第13个月的工资4000元,同时如愿拿到了年终奖20000元,但是问题来了,个税要交多少呢?
1、基本原则:
将所发的双薪与年终奖金合并除以12个月,找出对应税率,然后用这一数额×税率-速算扣除数。
2、计算过程:
第一步:(20000+4000)/12=2000元
找出对应的税率为:10%
找出对应的速算扣除数为:105元
因此双薪与年终奖的个税=24000*10%-105=2295元
第二步:当月工资的个税=(4000-3500)*3%-0=15元
合计:2310元
1“以发票抵年终奖”要收手了,再这么干小心在监狱过年
通过上面的计算,我们可以知道,年终奖越多要交的个税就越多,因此“个税筹划”就显得尤为重要。一些企业为了让员工少缴个税,采取规避手段打“政策擦边球”,将员工年终奖化解为名目繁多的各类补贴发放,即部分收入正常申报个税,其他部分用发票进行报销,借此达到“节税”目的。
员工为了拿多点钱,自然很愿意配合公司“节税”,通常获取发票的方式有以下几种:
1)经办人或者相关人等日常消费积攒的发票,或向身边亲朋好友索要的各类消费、交通等发票。
2)去熟悉的供应商那里,支付一定的税点后,取得虚开的发票。
3)找外部所谓开票公司购买发票。
4)外出消费时,支付一些税点,让商家多开发票。
这种方法由于其操作简便且难度系数极低,目前仍在很多企业有大量市场,但是随着税务机关对发票管控力度的加大及税务系统的升级,该做法被税务稽查后,需要全额补交个人所得税税款,同时由于以虚假发票列支费用,企业所得税上存在不被认定为年终奖而被认定为以不合规票据列支费用,从而相关费用存在企业所得税税前不允许扣除风险。
俗话说“假的真不了”,这么操作往往很容易出问题:
1)到处找发票抵税,很容易造成费用异常!
很多会计为了图省事,直接把报销发票计入什么福利费、差旅费等。如果大额处理的话,会造成企业期间费用异常。之前报道过,一家互联网企业的油费超过物流公司了,你怎么跟税局解释?
2)不合理的费用发票
有的员工将不属于公司经营支出的发票拿到企业来报销入账,如:报销加油费的发票金额远远超过车辆实际耗用量、报销大量连号的出租车票、报销的住宿费大大超出了合理标准等。
3)非商品明细发票报销
有的员工拿过来的发票只是笼统的写的“办公用品一批”、“电脑耗材一批”、“材料一宗”、“食品一批”等非商品明细发票。这种发票已经严令禁止了,国家税务总局2017年第16号公告明确提出销售方开具增值税发票时,发票内容应按照实际销售情况如实开具,不得根据购买方要求填开与实际交易不符的内容。
“最严发票新规”出台后,以后开发票只能买什么开什么。“金三”个人所得税扣缴系统上线后,税务机关对个税的监管又多了一把利器,税务机关可以通过发票的轨迹清晰掌握企业的每一笔款项的进进出出,因此没有实际发生业务而随便找来的发票凑数也将一目了然。许多实践中的做法势必面临更大的稽查风险,年底发放年终奖税务筹划更需要合规性的考量。
大家千万不要觉得“发票抵年终奖”事小,不久前发生的一件事就为广大会计人敲响了警钟:
公司总经理为达到给员工发放奖金及绩效工资不交个人所得税的目的,要求财务经理虚开发票,以冲抵公司员工发放的绩效奖金入账;财务经理按照总经理要求,找他人虚开发票,其在共同犯罪中并非起次要、辅助作用,不属于从犯,两人分别按虚开发票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
2年终奖要双赢,“合理筹划”很重要
根据现行个税政策,纳税人取得全年一次性奖金,应单独作为一个月工资、薪金所得计算纳税。计税方法分两种情况:
如果在发放年终奖当月,雇员当月工薪所得高于或等于税法规定的费用扣除额,即3500元时,适用公式为:应纳税额=当月取得全年一次性奖金×适用税率-速算扣除数
当月工薪所得低于3500元时,适用公式为:应纳税额=(个人当月取得全年一次性奖金-个人当月工资薪金所得与费用扣除额的差额)×适用税率-速算扣除数
事例一:年终奖个税与工资高低有关
假如你今年的年终奖是14400元,当月工资扣完社保和公积金后为3600元,高于3500元这个线。那么将年终奖金额除以12,得到1200元,小于1500元,适用税率为3%,速算扣除数为0元。应纳个人所得税税额为:14400×3%=432元。
要是你当月工资扣完社保和公积金后为3400元,费用扣除额3500元与工资的差额为100元,奖金减去这个差额的余额为14300元,14300元除以12等于1191.67元,对照税率表,适用税率为3%,速算扣除数为0元。应纳个人所得税税额为:[14400-(3500-3400)]×3%=429元。
事例二:年终奖多加一元钱,到手奖金少了一千多
不少人都想着年终奖越多越好,其实不然,有可能老板一高兴,年终奖多发一块钱,你到手的奖金却少了一千多!不相信的话,再给你举个例子。
假如你的工资高于3500元,今年拿到的年终奖为18000元。你应该缴纳的个税,计算如下:18000÷12=1500元,对应税率及速算扣除数为:3%、0,税额为18000×3%-0=540元,税后所得为17460元。
现在,你们老板一高兴,给你的年终奖加了一块钱,你应该缴纳的个税,计算如下:18001÷12>1500元,所对应税率及速算扣除数为:10%、105,税额为18001×10%-105=1695.1元,税后所得16305.9元。这样一来,到手的奖金就少了1155.1元,你说亏不亏?
所以,年终奖的发放并不是越多越好,而是要“又多又巧”,1.8万、5.4万、10.8万、42万、66万和96万这几个临界点很重要哦!
3年终奖“合理筹划”的五种方式,你值得拥有
1、避开“临界点”
临界点(元)
18000
54000
108000
420000
660000
960000
税率(%)
3
10
20
25
30
35
纳税额
540
5295
21045
103995
195245
330495
多发1元
18001
54001
108001
420001
660001
960001
税率(%)
10
20
25
30
35
45
纳税额
1695.1
10245.2
25995.25
123245.3
225495.35
418495.45
多交税款
1154.1
4950.2
4950.25
19250.3
30250.35
88000.45
小编解读:在超额累进税率计税模式下,需要关注应税所得额“临界点”,多发一元会使应纳税额增加数千元的的现象(具体见上面的计算),建议企业应避开上述“临界点”。
2、“双薪+年终奖”or“年终奖”?
国税发〔2009〕121号已经停止“双薪”所得按月薪单独计税的办法。目前,企业薪酬结构中,如果仍然包括“双薪制”的工资薪金所得,而且“双薪制”的工资薪金与全年一次性奖金在同一个月份内发放的,可以将“双薪制”工资与全年一次性奖金合并,统一按照国税发〔2005〕9号文计算个人所得税。如果“双薪制”的工资薪金与全年一次性奖金不在同一个月份内发放,“双薪制”的工资薪金应与所在月份工资收入合并后,计算个人所得税;不再执行全年一次性奖金政策。
企业需要考虑以下两个问题:
(1)是否保留“双薪制”;
(2)如果保留的话,二者分配比例多少为佳,如何发放。
小编解读:小编认为,这取决于员工第十三个月薪水的大小和年终奖的大小,具体取决于第十三月薪水在两种情况下最终适用税率的高低,如果第十三月薪水和当月薪水合并后适用的最终税率小于同年终奖合并适用的税率,则应分开分月发放,这样双薪承担的税负就较少,反之亦然,但是,这其中需要同时考虑到“临界点”的问题,综合权衡。
3、利用优惠政策
根据《个人所得税法》及实施条例规定,经省级人民政府批准可减征残疾、孤老人员和烈属的个人所得税(仅限于劳动所得),实际中,各地也出台了不同的标准,如《关于残疾、孤老人员和烈属的所得减征个人所得税问题的通知》(京财税〔2006〕947号)规定:“个人取得的工资、薪金所得;劳务报酬所得;稿酬所得;特许权使用费所得,按应纳税额减征50%的个人所得税”。
此外,我国现行的分税制明确了中央和地方的财权,个人所得税方面,是按照6:4在中央和地方之间进行分成,许多地区为了招商引资,针对地方留成部分实施了名目繁多的财政返还政策。
小编解读:税收优惠政策在使用过程中应关注三点:一是合法性;二是需要履行的备案等义务;三是要处理要合同、财务等相关处理,与税收优惠提交的资料保持一致性。
4、年终奖、月薪的分配
年终奖所得,将年终奖金额除以12个月,以每月平均收入金额来确定税率和速度扣除数,年终奖所得税率表与工资、薪金所得的税率表相同,只是他们的计算方式不同。
年终奖个人所得税税率表
级数
平均每月收入
税率(%)
速算扣除数
1
不超过1500元的
3
2
超过1500元至4,500元的部分
10
105
3
超过4,500元至9,000元的部分
20
555
4
超过9,000元至35,000元的部分
25
1,005
5
超过35,000元至55,000元的部分
30
2,755
6
超过55,000元至80,000元的部分
35
5,505
7
超过80,000元的部分
45
13,505
说明:
1、本表平均每月收入为年终奖所得金额除以12个月后的平均值。
2、税率表与工资、薪金所得税率表相同。
小编解读:个人所得税的计税原理是实行超额累进税率计税,纳税人的应税所得额超过某一级数时,超过部分就要按高一档的税率计税。因此,月度“工资薪金”或“年终奖”一方畸高,都会导致适用较高的税率(最高达45%),容易引起税局的注意。因此需要合理分配二者的比例,从实际情况来看,一般“工资薪金”和“年终奖”在1:1的情况,不仅可以实现整体税负的最小化,也能规避被稽查的风险。
5、利用股权激励新政策
《关于完善股权激励和技术入股有关所得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16]101号):
非上市公司开展股权激励,符合规定条件的,员工在取得股权激励时可暂不纳税,递延至转让该股权时纳税;股权转让时,按照股权转让收入减除股权取得成本以及合理税费后的差额,适用“财产转让所得”项目,按照20%的税率计算缴纳个人所得税。
小编解读:针对上市公司等大中型企业高管等群体,按照“工资薪金”计税通常要适用45%的税率,税负沉重。由于企业高管通常与企业的利息息息相关,同时,按照《个人所得税法》的规定,“股息红利”所得税适用20%的税率,如果通过合理筹划,将高管等群体的“工资薪金”转化为“股息红利”,则可以有效降低个税的适用税率。
总之,在开展年终奖“个税筹划”的过程中,一个没有任何风险而获益巨大的筹划方案是鲜有存在的,小编建议,企业既要考虑到激励效果和员工的利益,同时要考虑到国家税法规定的刚性要求,在其中需求最佳的平衡点或许就是成功的个人所得税筹划方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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