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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东禁止使用污染超标非道路移动机械

2019/12/21 13:58:30发布147次查看

央广网济南12月17日消息(记者桂园)近日召开的山东省政府常务会议原则通过《山东省非道路移动机械排气污染防治规定(草案)》,禁止使用超过污染物排放标准和有明显可见烟的非道路移动机械。
非道路移动机械,是指以压燃式、点燃式发动机和新能源为动力的移动机械和可运输工业设备,包括挖掘机、推土机、压路机、叉车、联合收割机等。随着山东省经济社会的快速发展,非道路移动机械保有量越来越多,目前全省保有量为50万台左右。据测算,一台非道路移动机械的污染物排放量大致相当于40至50台机动车的污染物排放量,成为山东省大气污染的重要因素。
根据规定,非道路移动机械污染物排放标准和燃油、发动机油、氮氧化物还原剂及其他添加剂的质量标准,按照国家规定执行。国家未作规定的,省政府可以根据大气环境质量状况和经济、技术条件制定本省的污染物排放标准,并可以提前执行国家规定的阶段性排放标准和燃油质量标准。设区的市、县(市、区)政府可以根据本行政区域内经济社会发展、城市建设和人口密度等情况,依法划定禁止使用高排放非道路移动机械的区域,明确非道路移动机械的禁止使用类型及排放限值。对高排放非道路移动机械可以安装实时定位装置,并与排气污染防治监督管理系统联网。生态环境主管部门会同自然资源等部门对非道路移动机械的污染物排放状况进行监督抽测,抽测不合格的,不得使用。
山东省将严惩非道路移动机械排气污染行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设区的市人民政府生态环境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处5000元的罚款:使用超过污染物排放标准和有明显可见烟非道路移动机械的;擅自拆除、破坏或者非法改装非道路移动机械污染控制装置的;在禁止使用高排放非道路移动机械的区域内使用高排放非道路移动机械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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